戍卫边防就是守护家园******
新疆军区某团官兵谈边关新貌话家国情怀——
戍卫边防就是守护家园
“穿戈壁、越沙漠,绕过山路十八弯……”春节前夕,新疆军区某团机关干部顶着刺骨寒风,来到乌拉斯台边防连为官兵送年货。
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该团只派出一辆越野车,在运载肉类、水果等物品的同时,将春联、灯笼、家信、报刊书籍等一并送上雪域哨所。
来到乌拉斯台边防连,笔者见到了炊事班班长王学鸿。他正在细心整理刚刚采摘的蔬菜:小白菜新鲜娇嫩,水芹菜青翠欲滴……
“室外温度低至-29℃,我们温室大棚里依然温暖如春。”王学鸿说,今年春节,他们自产的新鲜蔬菜足以保障全连官兵过节。
据了解,该连距离团部240多公里,驻地周围群山环绕,每年大雪封山期长,当地流传着“八月雪,九月霜,十月一片白茫茫”的俗语。
“以前过春节,团里会派出车队给我们送年货,一大早摸黑出发,傍晚才能赶到哨所。天气寒冷,加上一路颠簸,年货在途中很容易损坏。”聊起以往的经历,连队指导员程伟明颇为感慨。
有一年春节,一家地方媒体的记者到哨所采访。为了欢迎来客,战士们没少费心思,翻箱倒柜找拿得出手的东西。最后,他们用十几盒罐头凑了一桌“盛宴”。采访结束,这名记者与官兵告别时说,通过这桌“罐头宴”,她品尝到了军人的酸甜苦辣,吃出了边防官兵的家国情怀,自己会记一辈子!
据介绍,近年来,部队各级制订一系列暖心举措,持续为边防官兵排忧解难,连队各方面保障水平不断改善。
“连队不仅建起了温室大棚,还建好了无取暖设施保鲜菜窖。”该连一级上士阿恒别克介绍说,菜窖修建在地下3米处,长年温度保持在0-4℃,很适宜蔬菜、水果、肉蛋等长期保鲜,“今年春节前,连队只向团机关申请了少量给养”。
随着保障条件的改善,边防官兵不仅吃得舒心,而且在节庆假日间的精神文化生活也越来越丰富多彩。
“身处大漠戈壁,远离大城市的繁华,业余生活单调乏味、身心孤独寂寞是最令人苦恼的事了。”该连军械员兼文书陈俊才接过话茬说,以前逢年过节,很多战友盼望上级部门能送些影视光盘来。如今,哨所不仅接通了强军网,手机网络信号也实现全覆盖,团里局域网还定期更新电子书刊、影视作品、技能晋级微课等。闲暇之余,官兵走进网络学习室,轻点鼠标就能享受品类多样的“文化大餐”,让自己的节庆时间变得充实而有意义。
说不完的年货变迁,道不尽的家国情怀。
宽敞明亮的食堂大厅里,官兵发挥特长自制的大红灯笼、陕北剪纸等映入眼帘,喜庆祥和。“身处风雪边关,我和战友也能感受到家的温暖。”该连下士肖杨一口“粤普”。刚跟远在广东的家人通过视频电话,他动情地说,“戍卫边防就是守护家人、保护家园,虽然远离父母亲人,但能在这里绽放青春,同样是幸福的!”
(谭 伟 肖承槟 解放军报)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